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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刘长鑫警告处分的决定

发布时间:2019年12月13日 13:53 作者:         编辑:许承婷         阅读次数:

 

刘长鑫,女,汉族,2001年6月,出生,河北廊坊人,商贸与法律学院2019级电子商务专业1班学生。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,经学生举报,发现该同学擅自留男性同学在女生寝室,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。

根据《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刘长鑫警告处分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商贸与法律学院

2019年12月12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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